蚌埠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学籍学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教学〔2014〕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蚌埠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余、非脱产等学习形式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如发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尚未注册学籍者,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参军或因为国家规定允许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需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具备入学条件,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注册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须在每年四月份之前缴清当年学费后进行注册,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如期缴费及注册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缴费及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1个月的;
(二)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且未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的;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但未如期复学的;
(四)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十条 凡取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的学生,学习期间不得重新报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专升本最低修业年限3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生在正常学制结束前,或虽已超过最低修业年限但仍在学校允许的最高修业年限内,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由学籍学历管理科统一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必须逐年审批。
第十三条 在批准延长的学年内,达到毕业条件者予以毕业。
第十四条 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习年限,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超出最高修业年限者,一律做注销学籍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应真实、完整地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籍处理、毕业资格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等的依据。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等形式。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包括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过程性考核包括平时作业、测验、出勤情况等;结果性考核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笔试、口试、论文等形式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结束时也应进行考核或答辩,其考核方式可根据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补考。补考通过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予以标注)。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无故缺席考核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有考试作弊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学校对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在学习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可申请校内调整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研究决定。学生只允许在入学第一学年内申请转专业一次。第一学年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办理,逾期将不再接受申请。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能转专业:
(一)一年级以上者;
(二)入学考试科目不相同的专业;
(三)应当给予退学处理的;
(四)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等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在未获批准或未办理手续前,必须在原学习地点、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者,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如无衔接班级,视其具体情况,经本人同意,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经毕业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科目,应予以留级至下一年级按延长学业年限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不按时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年级提出意见、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学院研究决定。退学决定书应送达本人,不能或难以送达本人的,采取邮寄或网站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完成学业,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年级审核,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
第三十九条 应届毕业生未能按时毕业,毕业时间自动延长到次年1月。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毕业的基本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业期满,经毕业补考后仍有两门以内(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经本人申请,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经重修或者补考,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学校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的学业年限超过最高修业年限的,学校不再办理重修或者补考事宜。
第四十二条 学习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不包括开除学籍),且各项课程考核合格,经本人书面申请,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在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具体依据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要求,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证书电子图像采集工作;学生应当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确保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后即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到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信息。学历电子注册完成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再变更学历证书内容及学历电子注册信息。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前置学历审核
第四十七条 前置学历审核未通过的当年入学新生,须在入学当年九月底之前提交相关审核材料,未按时提交者,将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二章 信息安全
第四十八条 充分利用数字证书(密钥)等办法做好学信网平台上本校数据的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第四十九条 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运行。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承担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副院长承担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学籍学历管理负责人承担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